工作动态
    3月27日下午,汕头市科技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专题研究部署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工作。局党组书记、局长林晓娜主持会议并作动员部署讲话。   会议强调,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巩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局党员干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上来,以学习教育的实际成效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   会议指出,要精心部署安排,一体推进学习教育“学查改”。要在增强学习自觉、学有质量上用力,充分运用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班、专题党课、“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等形式,深入开展学习研讨,加强警示教育。要在增强查摆自觉、查有力度上用力,结合工作和职责表查不足、找差距、明方向,全面深入查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存在问题。要在增强整改自觉、改有成效上用力,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突出抓好整改整治,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要以严实的作风抓学习教育,通过学习教育提振党员干部精气神,以更加优良的作风投入到工作中,把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科技创新服务支撑汕头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2025-03-28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百千万工程”典型镇村建设工作的科技帮扶与技术指导,8月14日上午,汕头市科技局联合潮阳区谷饶镇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在潮阳区谷饶镇深洋村开展“2024年汕头市科技下乡活动”,进行“科技助推‘百千万工程’”主题宣传。          驻谷饶镇农村科技特派员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王钧副教授就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谷饶镇“百千万工程”典型镇村建设分享个人心得。王钧副教授的发言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理论联系实际,可操作性强,对当地开展“百千万工程”典型镇村建设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通过此次活动,大家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百千万工程”典型镇村建设有了更深的认识,更加坚定了推进“百千万工程”典型镇村建设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去年以来市科技局围绕“百千万工程”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在局“百千万工程”挂钩联系点和平镇等地分别举办了“科技助力水产高质量发展”、“科技兴农 助力‘百千万工程’”等13场次科技下乡活动,营造全民积极参与“百千万工程”浓厚氛围,有力推动科技支撑“百千万工程”工作走深走实。        市科技局、潮阳区科技主管部门、谷饶镇政府及辖区内典型村负责同志参加活动。
2024-08-20
7月24日,市科技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会精神,以及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研究我局贯彻落实意见。   会议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三中全会上作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统揽全局,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为我们做好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全局上下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全会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揽全局,砥柱中流,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理论创新、实践创造,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迈出坚实步伐,更加自觉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会议强调,要坚持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工业立市、产业强市”发展思路,以钉钉子精神认真抓好各项改革任务落实,以改革破难题、解新题,提升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深化开展科技型企业“3+N”服务行动,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常态化开展产学研“面对面”对接活动。要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汕头科学城建设,统筹推进汕头大学、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为重点的各类科创平台建设,提高科技成果产出水平和质量。要高水平办好“南澳科学会议”,用好在汕高校、科研院所“双月座谈会”等工作机制,做好科技人才引育工作,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创新需求,努力引进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要锚定全年目标全力做好下半年工作,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做好下半年工作联系起来,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以更加务实的举措抓紧抓实各项工作,推动科技创新事业不断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会议要求,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三会一课”、专题宣讲等形式,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不断走深走实,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推动为我市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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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优化财政资助方式,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活企业创新活力,特制定《汕头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14日 汕头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优化财政资助方式,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活企业创新活力,依据《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22〕10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汕头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进行补助的一种政策工具,补助方式为后补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组织实施、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各功能区、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企业的申领申请进行审核与监督。 第三章  申领主体与服务机构 第六条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购买服务发生期间需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有效期内; (三)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报告中无严重失信记录; (四)与创新券服务机构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第七条  服务机构是指已入驻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的法人机构。服务机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三)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第八条  创新券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入驻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购买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以及重复、批量检测等不属于科技创新的事项不纳入创新券支持的范围。 第九条  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金额的30%给予支持,具体支持比例结合年度的资金安排和申领金额确定,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申领与兑付 第十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发布年度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领通知。 第十一条  符合创新券资助条件的企业,按照申领通知的要求,填报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领材料,送企业所在功能区或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汕头市科学技术局。申领材料包括: (一)汕头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二)转账/付款凭证; (三)发票凭证; (四)服务合同; (五)成果材料(例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检测报告、成果报告或验收报告等);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领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核定创新券后补助的资助企业和资金分配计划,并在汕头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将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异议项目进行再次评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兑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券申领、兑付过程中,有关单位须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创新券使用过程中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企业与服务机构存在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资金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尚未兑付的将不予兑付补助资金,已兑付的采取追回措施; (二)违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领我市创新券; (三)按规定进行科研诚信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创新券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鼓励各功能区、区(县)参照本办法配套设立地方创新券,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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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汕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汕头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22日            汕头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汕头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的精神,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进高水平学术交流、产出原创性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是研究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是在人事、财务和科研组织等方面赋有相应自主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市重点实验室主要分为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 (一)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以提升汕头市源头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创造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撑产业技术创新。 (二)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科技进步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与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的协同与衔接,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相关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障实验室科研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设施设备运维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评审、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 (二)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七条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市有关单位、中央或省驻汕单位等)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市重点实验室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二)制订本地区(本单位)市重点实验室的配套支持措施,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考核,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提供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 (三)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评估、材料审核等工作。 (四)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市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 (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攻克共性、关键技术,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发展。 (二)引进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 (三)科学配置科技资源,提升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实现开放共享,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 (四)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 (五)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在汕头市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在广东省设立登记、住所地在汕头市的事业法人单位。其中,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法人单位建设,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的企业法人单位建设。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领域、内容明确,近中远期建设目标清晰。 (二)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成员近3年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的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且各类项目总经费不少于300万元;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近3年中每年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每年不低于1500万元(研发经费超过2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三)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领域实验室原值不低于250万元)。 (四)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科研、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实验室主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 (五)科研人员队伍素质优良、规模适中、结构优化、能力突出,且保持相对稳定。固定人员应当在10人以上,其中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不少于4人,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不少于2人。 (六)科研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七)企业类重点实验室近3年取得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立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及以上,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1项及以上; 2.获省级以上科技奖1项及以上; 3.获得新药证书1项及以上;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PCT专利3项及以上; 5.获得授权实用新型或软件著作权等15项及以上; 6.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1项及以上。 (八)近3年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 (二)汕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 (三)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四)申报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需提供近3年获得立项的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下达文件、合同书(任务书)。 (五)申报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需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近3年研发经费投入材料: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任意一项即可。 (六)申报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需提供近3年获批准立项的市级或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下达文件,省级以上科技奖获奖文件,新药证书,知识产权证书,主导或参与制订国家行业标准等相关材料。 (七)实验室专职人员在职材料(近三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或社保缴纳记录)、学历及职称等材料。 (八)实验室场地及面积的相关材料。 (九)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及相应的发票。 (十)开展科研活动材料:科技项目立项文件或合同书、任务书、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等(提供项目立项合同(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的项目名称页、项目组成员页和盖章页)。 (十一)采取产学研合作方式联合共建的,需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材料。 第十三条 主管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如有一票否决的情况,则反馈给相关单位,如有异议,可进行一次申诉复审,最后确定拟认定重点实验室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一并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汕头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hantou Key Laboratory of ××”,其中“×× ”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任期内须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因调离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设立实验室专职秘书岗位,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及对外联系协调等。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方向、内容和任务等基本要素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学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秉持开放合作理念,积极吸引和对接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通过访问学者、开放课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合作交流。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各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批准;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情况等须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恪守法规规范,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围。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定期评估,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学术贡献和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的评价制度。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经费开支、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内容。评估考核流程为: (一)材料填报。市重点实验室应于评估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材料填报。 (二)形式审查。主管部门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确认信息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议,形成评估结果。 (四)结果公布。市科技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在市重点实验室基础上建设并获批成为省重点实验室的,可自愿参与评估;不参与评估的,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其评估等级采用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等级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评估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鼓励有关单位将其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各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支持。基本合格等级的市重点实验室,限期1年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五)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 (六)被评估为基本合格等级后不参加整改后评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七)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的; (八)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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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22日            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文件精神,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聚焦产业、择优布局、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工程中心建设的申报评审、评估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市有关单位、中央或省驻汕单位等)是工程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工程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制订本地区(本单位)工程中心的配套支持措施,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工程中心评估考核,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六条 申报单位作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履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保障经费投入、引进和培养工程化的人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报建设 第七条 工程中心分为两类: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等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八条 工程中心申报单位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为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或在广东省设立登记、住所地在汕头市的事业法人单位。 2.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及(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以上人员不低于40%。产学研合作共建工程中心的,中级职称及(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以上人员不低于50%。 3.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本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 4.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5.产学研合作共建工程中心的,牵头单位应与参与单位前期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方面已开展实质性合作并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需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合作方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材料(如项目合同等)。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含)。 6.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模式高效。 7.近2年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分类条件: 依托单位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不同类别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能够提供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 2.企业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研发经费不低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或不少于200万元。 3.已有一批科技成果成功实现了工程化开发转化,为企业生产提供了成熟配套的先进技术、工艺、产品和装备,推动了企业的科技进步,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公益类: 1.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上一年度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500万元。近3年每年承担所申报行业(领域)的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具备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第九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并附《汕头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报告》。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 (三)企业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申报企业类工程中心的提供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材料(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任意一项即可);申报公益类工程中心的提供研发经费审计报告或承担项目立项文件、合同书(任务书)等材料。 (五)研发设备原值材料(购置发票或专审报告)。 (六)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证书)。 (七)研发活动材料:科技项目立项合同、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等(提供项目立项合同(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的项目名称页、项目组成员页和盖章页)。 (八)成果转化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等方面提供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九)工程中心专职人员名单;专职研发人员近三个月的纳税或社保缴纳记录及本科(含)以上学历证书、中级(含)以上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 (十)联合共建协议以及合作方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材料(如项目合同等)。 (十一)科研平台有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主管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如有一票否决的情况,则反馈给相关单位,如有异议,可进行一次申诉复审,最后确定拟认定工程中心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一并予以认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员、经费、资产的管理应单独建立台账。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技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按规定到工程中心兼职创新,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工程中心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壮大与科研实体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目标任务落实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其工程中心的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更名、所属地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依托单位须报送变更后所在地的主管单位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工程中心主任发生变更的,经依托单位批准通过后,报所在地主管单位备案。工程中心名称发生变更,须按程序撤销原工程中心后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给予择优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鼓励各区县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资金、人才、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工程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开展定期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按申报年份开展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科研能力、建设成效。评估考核流程为: (一)材料填报。工程中心应于评估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材料填报。 (二)形式审查。主管单位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确认信息并出具意见。 (三)专家评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议,形成评估结果。 (四)结果公布。市科技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十八条 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鼓励有关单位将优秀等级的工程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工程中心给予支持。基本合格等级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定期评估的; (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被评估为基本合格等级后不参加整改评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在运行管理或动态评估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导致工程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七)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的; (八)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科〔2022〕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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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奖〔2023〕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2023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为明确提名职责和提名方式,优化提名流程,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 第五条 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条例》等规定对候选人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履行提名、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活动的组织工作,相关具体工作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承担。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八条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以下简称提名专家)包括: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以下简称最高奖获奖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2000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以下简称第一完成人)。 最高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70岁。 提名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严守科研诚信。 第九条具备提名资格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二)熟悉学科或者行业领域发展态势、社会声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全国学会、行业协会等,一般应当承办面向全国的社会科技奖。由科技部在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开展第三方评价等基础上确定组织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条具备提名资格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包括: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团、处)可以提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仅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名。 第三章  提名程序 第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每次提名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开发布通知启动提名工作,明确提名原则、重点和程序等要求。提名材料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不早于提名工作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统称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提名前以适当方式征求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审核后择优限额提名。 第十四条 提名者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提出对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建议,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由评审组织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者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提名者应当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候选者基本情况等进行公示。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名的,提名单位一般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专家提名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提名要求 第十七条 提名专家每人每个评审周期可以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一般应当由3名院士或者5名专家(第一完成人或院士)联合提名,列第一位者为主责专家,与候选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最高奖获奖者可以独立提名;候选人仅为1人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项目,可由1名院士独立提名。 第十八条 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 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组织机构原则上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限额提名,有关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限额提名,地方政府原则上在本地区范围内限额提名。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指定其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组织提名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指定有关机构组织提名工作。 第二十一条 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外,其他提名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军队保密条例》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提供由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科技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同一候选人或同一科学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提名者和候选者应当按要求参加评审过程中的答辩工作。专家联合提名的,由主责专家参加答辩,如主责专家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参加答辩,可指定1名提名专家代为参加;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名的,可由提名单位委托1名专家代表参加答辩。 第二十六条 在异议和信访处理过程中,提名者应配合奖励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由奖励办公室依规组织审核处理。其中,专家联合提名的由主责专家牵头承担相关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纪律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提名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责任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二)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担答辩及调查核实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提名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提名工作过程中收取费用、索取或接受财物、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活动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2至10年直至取消其提名资格等处理,并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候选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候选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由科技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未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 (二)对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科技部建立提名者和候选者科研诚信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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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
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围绕国家、省、市重大人才战略目标引进和培育科技创新团队,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汕头市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评审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1月30日 汕头市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汕头市高水平创新团队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汕头市高水平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指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方向符合我市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玩具创意和大健康等“三新两特一大”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的全职引进或柔性引进的创新团队。创新团队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三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引进创新团队工作。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本辖区(本单位)创新团队的引进、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和日常服务管理等工作。用人单位是创新团队项目的申报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资助标准。对入选的全职引进创新团队和柔性引进创新团队,定额给予项目经费资助。全职引进的创新团队达到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给予10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达到省内顶尖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给予5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给予2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柔性引进的创新团队达到国内顶尖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给予2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达到省内顶尖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给予13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给予8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 当实际立项资助的财政经费低于申请的财政经费时,用人单位应当以自筹经费补足财政资助未获足额批准的缺口,保证项目的总经费投入不变,并不得以实际立项经费少于申请获得的财政经费为由,调整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成果指标等内容。 第五条 申报条件。创新团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方向符合我市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玩具创意和大健康等“三新两特一大”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 (二)创新团队成员应不少于3人,即由1名团队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重点重大项目(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成员)任职,团队成员之间具有良好合作基础或曾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重点重大项目。团队带头人应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担任教授及以上职务,具有领衔省市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50%以上,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月1日)。团队全职成员如已落户汕头市,首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应在申报前一年1月1日之后。 (三)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职业操守及较强的创新能力,遵纪守法,学风正派,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 (四)全职引进创新团队,入选后团队带头人及至少2名核心成员必须全职在汕(即用人单位,下同)连续工作5年以上,其他核心成员可选择全职或兼职,全职成员每年在汕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即每年累计工作198个工作日及以上),兼职成员每年在汕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即每年累计工作66个工作日及以上)。柔性引进创新团队,入选后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每年在汕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即每年累计工作22个工作日及以上)。 国内引进全职成员在汕工作时间证明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和银行工资流水/个人纳税凭证中任意两项为准;国内引进兼职成员在汕工作时间证明以国内差旅报销凭证和银行工资流水/个人纳税凭证为准;境外引进成员在汕工作时间证明以出入境记录和人事关系调入材料/社保缴纳凭证/银行工资流水/个人纳税凭证为准。 (五)用人单位与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期应能够覆盖创新团队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执行周期,全职引进创新团队一般不少于5年,柔性引进创新团队一般不少于3年;申报之前双方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应签订引进协议或意向书,并承诺在入选后1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 (六)用人单位是企业的,应在汕头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用人单位是在汕高校、科研院所的,仅可引进全职创新团队,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用人单位须能为创新团队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 (七)用人单位与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及其任职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法律上存在从属关系(或股权投资关系)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创新团队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具体要求以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为准。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创新团队(含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赋予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创新团队)成员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再重复支持。 第七条 申报立项程序。 (一)组织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汕头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上提交创新团队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初审推荐。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创新团队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申报对象,并确保网上申报材料与书面申报材料一致。 (三)材料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经主管部门推荐的创新团队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创新团队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1.材料评审。评审机构根据创新团队项目所属的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行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以创新团队申报材料为依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经专家评审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的,方可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2.现场评审。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负责对拟引进创新团队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包括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经专家评审组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的,列为拟入选团队,并形成书面推荐和资助经费意见。 (五)形成拟入选名单。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机构的综合评审意见,经集体讨论后形成拟入选创新团队名单及资助经费意见,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确定入选名单。市科技局按程序确定入选创新团队名单及资助经费。 (七)签订任务书(合同书)。创新团队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项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任务书(合同书)。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就项目研究内容、主要技术指标、成果指标、经费预算等问题进行约定。 (八)划拨经费。创新团队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助经费拨付至用人单位。全职引进的创新团队项目,分2期拨付经费,任务书(合同书)签订后首期拨付60%的经费,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剩余40%的经费。柔性引进的创新团队项目,在任务书(合同书)签订后一次性拨付经费。 创新团队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管理,设立专账进行核算,确保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和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汕头市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申报书。 (二)团队成员有效身份证件或护照复印件。 (三)团队成员最高学历、学位、职称和科研业绩等材料。 (四)团队成员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重点重大项目(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三成员)任职,团队成员之间具有良好合作基础或曾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重点重大项目的有关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 (六)用人单位为企业的,提供近3个年度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 (七)团队成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引进协议或意向书等。 (八)汕头市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申报简要情况表。 第九条 入选创新团队成员要履行约定,落实在汕工作时间,按期完成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主管部门要履行起对本辖区(本单位)入选团队履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责。 创新团队自入选第2年起,用人单位及创新团队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在阳光政务平台提交上一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对人员在岗、项目进展、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总结自评。 第十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期内,任务书(合同书)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的,由用人单位和创新团队共同提出变更申请,由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变更。团队带头人不得变更,第一、二位核心成员变更不得超过1名,团队整体变更人员数量不得超过2名。项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不得变更,仅允许其实现方法、手段、形式的变更。每个项目只能变更1次,变更事项不超过3项。 第十一条 项目考核验收。全职引进创新团队项目考核验收采取“中期考核+结题验收”形式进行,柔性引进创新团队项目只进行结题验收。项目实施三年后进行中期考核,实施期满后进行结题验收。中期考核由市科技局统筹指导,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科技局根据需要对考核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结题验收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实施,委托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重点对人员在岗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综合研判,其中人员在岗情况验收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进展情况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经费使用情况由用人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考核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项目考核验收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终止。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主动终止由用人单位和创新团队主动提出,被动终止由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开展情况提出。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应启动终止程序: (一)项目出现团队带头人离职、用人单位已被撤销或注销等不具备继续实施的情形。 (二)项目中期考核不合格,逾期未完成整改。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违反科研伦理。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项目终止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工作,并视项目开展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对因上述(二)(三)(四)情形终止或其他被动终止情形的,以及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经费资助的,取消入选资格,视团队项目开展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助经费。用人单位及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3年内不得申报我市人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人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入选创新团队成员和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推广项目产生的重大产品,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项目成果应当在汕头市转化应用,如确需到汕头市外转化的,用人单位应退回全部已拨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创新团队的项目经费、评审工作经费等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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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1日    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评选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在汕头市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中,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对汕头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创新人才。 第三条 领军人才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认定10名以内。 第四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领军人才评选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 第五条 申报条件。领军人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科学精神,恪守科学道德,无学术不端行为。 (二)汕头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落户汕头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在职人员。 (三)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月1日),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以上职称(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至硕士学位,不受职称限制),已连续全职在汕头工作1年以上(以与所在单位签署的正式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为准),并承诺入选后继续全职在汕头市工作3年以上(含3年)。 (四)具有卓越的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有重大的研究成果,成果创新性突出,产业化前景好或能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近5年内(时间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1月1日,下同),主持1项以上(含1项)省级及以上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或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或为3项以上(含3项)授权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排名前三),或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同一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和授权发明专利仅限一位申报人使用。高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参加申报。在汕高校、省实验室每个单位每年认定人选不超过2名,其他法人单位每年认定人选不超过1名。已获得汕头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汕头市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生活补助的领军人才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申报人通过汕头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审核推荐。相关主管部门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材料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完成申报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专家评审。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五)综合评议。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经集体讨论后确定形成拟入选对象。 (六)公示。市科技局对拟入选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认定。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研究认定领军人才。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汕头市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申请表。 (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聘书、专业资格证书,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主持项目的有关材料,主要业绩成果(专利证书、奖励证书)或荣誉证书,个人在本市缴税凭证和社保缴纳凭证等。 (三)申报人入选后继续全职在汕头市工作3年以上(含3年)承诺书。 (四)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所在单位为企业的,提供上一年度由具有审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补助标准。对经认定的领军人才按技术创新及科研成果情况分为四个层次,分别给予第一、二、三、四层次每人每年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生活补助,资助期3年。 (一)第一层次人才应在近2年内作为第一完成人,并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特等奖项目的领军人才。 (二)第二层次人才应在近2年内作为第一完成人,并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的领军人才。 (三)第三层次人才应在近2年内作为第一完成人,并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科技合作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项目的领军人才。 (四)第四层次人才为具有卓越的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有重大的研究成果,成果创新性突出,产业化前景好或能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的其他领军人才。 如在资助期内,经认定的领军人才达到上述第一、二、三层次人才标准的,可按照对应层次享受相应生活补助。 第九条 领军人才生活补助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代扣。 第十条 领军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所在单位考核,对领军人才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出具“优秀”、“合格”、“不合格”的考核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的领军人才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本辖区(本单位)领军人才考核情况报送市科技局。年度考核“优秀”的,予以继续资助;年度考核“合格“的,保留资格、当年度资助不予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当年度及后续年度资助不予发放。经认定的领军人才在资助期间在汕头市内变更单位的,考核由新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领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备;市科技局取消其资格,停止发放相关资助: 1.年度考核不合格; 2.资助期间调离汕头市(社会保险关系不在汕头市); 3.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者有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4.资助期间中断工作3个月以上(含3个月); 5.因违法违纪被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 6.其他不适宜的情形。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弄虚作假获取资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将取消入选资格、记录不良科研信用,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已发放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3年内不得申报我市相关人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人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领军人才的生活补助、评审工作经费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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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提高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号)、《中共汕头市委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发〔2023〕5号)、《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是指科研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为管理单位)将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等用户单位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按照统筹资源、共享共用、有偿使用、科学评价的原则,推动我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第五条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平台)是我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网络核心节点,负责收录整合全市大型科研仪器资料,为管理单位与用户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技术支持服务。   第六条对于完全或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置(以下简称财政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市共享平台开放共享。   对于完全或主要由社会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以及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下财政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择优纳入市共享平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成立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规划全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统筹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协调、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制订完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制度措施;   (三)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负责市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等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履行开放共享主体责任,推动相关管理单位制定开放共享方案,建立开放共享制度,确定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并依规审核相关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退出开放共享申请。   第十条市财政局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根据当年市级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可在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予以支持,并作为市级财政资金持续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是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制定本单位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保障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场地、设备、实验人员等基础条件;   (二)编制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方案,建立完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台账;   (三)通过市共享平台向社会发布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信息;   (四)对拟进行财政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充分论证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将查重评议报告作为购置决策的重要参考;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依法保守用户单位技术秘密,并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用户单位是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受益主体,应当遵守管理单位对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氛围。   第三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十三条管理单位应当在满足本单位使用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对外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鼓励管理单位开放共享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   第十四条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仪器相关信息在市共享平台公布并开展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管理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标准,向用户单位收取开放共享服务费用。   开放共享服务收取的费用留归管理单位,统筹用于开放共享仪器的运维管理、人员培训、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共享服务补贴等支出。管理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金额、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七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保护用户单位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数据。   用户单位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单位自主拥有;用户单位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当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者比例。   第十八条大型科研仪器发生转移、损毁、报废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不再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退出。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会同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制订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评价考核结果面向社会公开,对评价考核结果优秀的,根据市级财政资金预算情况给予支持。   对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采取限制财政购置大型科研仪器等措施。   已参加科技部、财政部或省科技厅组织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单位可不参与市的评价考核,其结果可直接采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活动,促进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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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第三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第八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第四条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国家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第五条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第六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第七条国家遵循科学技术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重大基础研究、有重大产业应用前景的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第八条国家保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课题,探索未知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第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国家发挥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第十条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第十一条国家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第十二条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普及激励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第十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科学技术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第十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第十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十七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第十八条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基础研究第十九条国家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尊重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家加强规划和部署,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聚焦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新兴和战略产业等领域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第二十条国家财政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相适应。第二十一条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第二十二条国家完善学科布局和知识体系建设,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第二十三条国家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提高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国家建立满足基础研究需要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与基础研究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营造潜心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鼓励和吸引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投身基础研究。第二十四条国家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国家完善基础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推进开放共享。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第三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国家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第二十八条国家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举国体制,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系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超前部署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第二十九条国家加强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鼓励地方围绕发展需求建设应用研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共性基础技术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开发活动。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第三十二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新技术应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创造条件。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利用农业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第三十七条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第三十八条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国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第四十条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五)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第四十二条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国家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国家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制度,畅通科技型企业国内上市融资渠道,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融资功能。第四十三条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三)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第四十四条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第四十五条国家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第四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金融、能源、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四十八条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国家在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创新领域建设国家实验室,建立健全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完善稳定支持机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坚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第四十九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五十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三)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一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学研究活动管理规范;不得组织、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第五十二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第五十三条国家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第五十四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国家完善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税收优惠制度。第五十六条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五十七条国家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培养和造就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第五十八条国家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优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实施人才梯队、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第五十九条国家完善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在基础教育中加强科学兴趣培养,在职业教育中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强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与科学技术领域创新人才培养的结合,加强完善战略性科学技术人才储备。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第六十二条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第六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第六十五条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和安全保障,为其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提供便利条件。第六十六条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领域勇于探索、敢于尝试,充分发挥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第六十七条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第六十八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第六十九条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第七十条科学技术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服务、加强科学技术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第七十一条国家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推动中央科学技术资源与地方发展需求紧密衔接,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为推动区域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计划,应当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地方重大科学技术计划实施应当与国家科学技术重大任务部署相衔接。第七十四条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园区,并对科技园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发展需要,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科学中心,发挥辐射带动、深化创新改革和参与全球科技合作作用。第七十六条国家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跨区域创新合作,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动和高效集聚。第七十七条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第七十八条国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尊重区域科技创新集聚规律,因地制宜选择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第八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第七十九条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形成高水平的科技开放合作格局,推动世界科学技术进步。第八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提供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和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增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发,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探索科学前沿。国家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和发起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国家完善国际科学技术研究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伦理、安全审查机制。第八十三条国家扩大科学技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在华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完善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机制。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措施,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科学技术组织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外籍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或者取得中国国籍。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八十五条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第八十六条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第八十七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二)基础研究和前沿交叉学科研究;(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五)关系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的应用、推广;(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七)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吸引和使用;(八)科学技术普及。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八十八条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计划,应当按照国家需求,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计划协调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加强专业化管理。第八十九条国家设立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国际联合研究等方面的其他非营利性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九十条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者科学技术普及的用品;(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专项、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重大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或者零部件;(四)科学技术普及场馆、基地等开展面向公众开放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五)捐赠资助开展科学技术活动;(六)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第九十一条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第九十二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第九十三条国家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基地。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技术实验服务单位,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提供科学技术实验服务。第九十四条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优化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统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联合评议工作。第九十五条国家加强学术期刊建设,完善科研论文和科学技术信息交流机制,推动开放科学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交流和传播。第九十六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普及。第九十七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九十八条国家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第九十九条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国家改革完善重大科学技术决策咨询制度。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发挥智库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开展科学评估,实行科学决策。第一百条国家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项目实效的考核评价。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进行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者。国家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评审专家库,健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保密、问责制度。第一百零二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等资产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和资源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技术资源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第一百零三条国家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研究,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完善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第一百零五条国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创新调查制度,掌握国家科学技术活动基本情况,监测和评价国家创新能力。国家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报告。第一百零六条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国家依法实行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数据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和关键核心技术出境管理制度。第一百零七条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由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阻挠、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追回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相关科学技术活动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违反本法规定,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等,并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提名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涉及国防科学技术进步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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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以及《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等部署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科研活动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第三条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并举,激励创新、宽容失败,严守规矩、防止腐败,统筹监督、共享联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研诚信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第六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组织本行业以及协调配合各相关责任主体开展案件查处工作,报告或通报相关情况,开展联合惩戒。第七条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本级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第八条从事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防止失信行为,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信用承诺,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省社科联负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第三章 信用评价第九条实行科研信用分类评价制度,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分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良好信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履行科研责任和义务,奉行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连续两年以上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一般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第十条下列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一)采取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的;(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四)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五)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目标的;(六)科研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的;(七)承担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人才工程等,不遵守合同书约定,被强制终止的;(八)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对相关整改意见落实不力的;(九)违反科研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十)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的;(十一)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的;(十二)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的;(十三)科研管理失职,隐瞒、包庇、纵容违规违法行为的;(十四)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等科研行为的;(十五)发生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的。第十一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事务中发生第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被记录为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发生以下行为的应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的;(三)受国家、省相关部门查处并以正式文件通报的;(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的。第十二条构建全省科研诚信信息体系,完善基础信息、信用信息、惩戒信息记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泄露、篡改科研诚信信息。第四章 案件调查第十三条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本级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可自行调查处理,对于超越本级职权范围的案件,应提请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四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科研活动失信行为的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举报应及时受理:(一)有正确联系方式的;(二)有明确举报对象和清晰违规事实的;(三)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调查线索的。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第十五条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主动受理,并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第十六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进行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组织调查。案件调查主要针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开展,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第十七条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第十八条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九条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第二十条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查处科研诚信案件,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和相关责任主体。第二十二条建立复核申请机制,相关责任主体对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三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结果。第五章 奖惩机制第二十四条对连续五年没有发生失信行为的良好信用责任主体,实行倾斜激励政策,予以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加大科研创新支持力度。第二十五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发生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警告提醒、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暂停财政资金拨付,商财政部门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财政资金;(三)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四)将相关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频次;(五)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资格;(六)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失信行为。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三)主动退回因失信行为所获各种利益;(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失信行为的承诺;(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三)打击、报复举报人;(四)有组织地进行失信行为;(五)多次失信或同时存在多种失信行为;(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第二十八条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等消除不良影响,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或嘉奖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相关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将其移出失信名单。第二十九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失信信息报送发改部门,加强与教育、财政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零容忍、终身追责,开展联合惩戒。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对履行科研守信、科研伦理、安全保密等要求作出承诺。第三十一条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存在严重失信的实行“一票否决”。第三十二条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作用,组织“广东省科技厅特邀监督员”对科研诚信工作进行巡查巡视,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2017年10月1日发布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粤科监审字〔2017〕102号)和2014年10月1日发布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科技计划信用的管理办法(试行)》(粤科监审字〔2014〕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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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科技创新活动。第三条  特区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和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科技创新工作,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技创新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特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科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予以保障,逐年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第二章  自主创新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的比重,与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要求相适应。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与载体建设;(三)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四)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五)培育、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六)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七)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其他活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与联动管理,优化财政科技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实施科技投入绩效管理,接受公众监督和审计监督。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规划引导、资金扶持、场地安排、人才服务等途径推动建立科技创新平台载体体系。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广东省实验室、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等高水平研究平台建设,鼓励其开展管理体制与运营机制创新,集聚高端科技创新资源,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深化产学研合作,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医学科学院、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相关组织可以依法约定权益分配、风险分担等事项。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投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以及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服务,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等各类园区发展,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能力,推动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成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政策、技术、人才、资本、服务等要素资源的供给,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质增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围绕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玩具创意、大健康、食品包装和建筑等产业,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培育科技创新团队,引进关键设备和先进技术,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为培育重点发展产业提供技术支撑,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第十二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方式,探索实行科技项目揭榜挂帅等竞争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以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攻关。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科技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技术攻关。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重点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在相关领域各环节的集成应用。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企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和产业聚集区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宣传、咨询、培训和辅导等公共服务,引导科技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范。第十五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技术开发与转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落实科技创新的相关税费政策,提供办理减免相关税费的咨询服务和指南。第十六条  综合运用财政奖励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为科技型企业和早期科技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支持优质科技企业改制上市。推动科技型企业融资网上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开放共享。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购置或者建设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设施通过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并提供服务。鼓励其他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不宜开放共享的除外。第十八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经费支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并给予其奖励。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第三章  成果转化第二十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相关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对特区科技成果转化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筛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融资对接、成果展示、技术转移、政府采购等综合服务。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设立技术转移部门,鼓励引入技术经理人参与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促进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推广、示范和应用。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政府首购、订购以及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特区测试、应用,并为其在特区规模化应用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五条  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约定以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方式赋予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约定赋予不少于十年的科技成果使用权。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所在单位可以不再给予其成果转化收益和奖励。第四章  科技人才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组织编制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通过咨询服务、项目合作、成果转化、联合研发、技术引进等方式,重点引进和培养产业急需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对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人才大数据平台,搭建创投机构与创新项目对接平台,探索设立人才科技创新基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产业发展。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高层次科技人才在特区就业创业、科学研究、住房保障、医疗服务、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科技人才集聚的要求,规划建设人才公寓,推动落实人才住房制度和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为科技人才安居提供便利。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选拔和资助力度,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员主持或者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第二十九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兼职、挂职或者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科技人员兼职按照规定获取报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科技人员兼职期间,应当与所在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约定兼职期限、保密内容、知识产权保护、收益分配、后续成果归属等内容。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推进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贴息或补助等形式,引导各类科技人才和单位为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相关企业或者组织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健全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第五章  创新环境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对接,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特区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鼓励粤港澳大湾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接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吸引境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特区设立研发机构。鼓励特区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在境外建设海外研发机构、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创新主体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第三十四条  扩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自主权,简化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推行科技经费负面清单、包干制等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模式。利用本市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项目直接经费支出。项目承担人员的劳务费、绩效奖励等人力资源成本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第三十五条  在特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包括公司的创始股东和其他对公司技术进步、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股东,以及上述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关上市规则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简化科技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评估、检查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评估、检查等结果应当互通互认,避免重复性评估和检查。第三十七条  对主要由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其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且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再次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项目。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相关专业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特区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的,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并及时向所在地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性科技项目经费、补贴、奖金等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追回相关资金,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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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22〕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汕头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视察汕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1.设立基础研究重大专项。围绕产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学领域,面向汕头大学、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等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遴选顶尖的领衔科学家,采取长周期滚动支持方式,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2个项目,以“一事一议”形式给予每项不低于2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设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围绕制约我市“三新两特一大”(即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玩具创意、大健康)等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在科技计划项目中设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专项,支持企业联合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对参加产学研对接活动并成功签约的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对科技部牵头或归口管理的落地汕头市的国家重点或重大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设立社会发展支持专项。支持开展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公共安全以及软科学研究等领域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予以立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  二、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  4.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效。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4万元的奖励;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1年以上),市财政给予一次性8万元的奖励。鼓励区县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5.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给予每个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每个给予60万元奖补,此后每次复评达到优秀等次的每个给予10万元奖补;被评为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再给予6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一次性补助,经省级认定的补助40万元、国家级认定的补助6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补助,经市级认定的补助15万元、省级认定的补助30万元、国家级认定的补助50万元。开展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评价,对运营成效良好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最高15万元补助。众创空间按相同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50%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支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对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直部门主办的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省级工业设计大赛获奖企业(团队),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对进入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总决赛的参赛企业(团队),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加大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力度。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激励创新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比例100%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壮大新动能。(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8.主动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我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或联合实验室,联合承担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以专项形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9.支持创新创业服务。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向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检验检测等创新创业服务,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10.加强技术市场培育。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开展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积极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市财政对年度累计登记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按照技术交易额的最高1%给予奖励,每年每个单位最高奖励20万元。年度全市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技术合同的双方有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不纳入奖励的技术交易额计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1.加大省科学技术奖培育力度。市财政对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省科学技术奖、获省科技厅(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公示的项目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2.配套资助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市财政对以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项目每个资助100万元,一等奖项目每个资助50万元,二等奖项目每个资助30万元;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项目每个资助50万元,一等奖项目每个资助30万元,二等奖项目每个资助10万元,突出贡献奖每个资助30万元,科技合作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每个资助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3.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术团体、基金会等社会力量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构建多层次科技创新平台载体  14.持续稳定支持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进一流学术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精准对接本地产业技术需求,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打造开放式科研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化学与精细化工广东省实验室)  15.建设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支持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汕设立独立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创新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建设经费支持。鼓励和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研发机构,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16.支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初创期一次性经费补助,经市级认定的补助30万元,经省级认定的补助1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经省级认定的补助30万元,经国家级认定的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7.实施研发机构提升行动。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经市级认定的补助2万元,经省级认定的补助10万元,经国家级认定的补助100万元。鼓励区县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18.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持国家级、省级高新区整合产业资源,提升产业集聚和公共服务能力,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国家级高新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产业园区。支持区县申报省级高新区,对经认定的省级高新区,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给予补助。(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科技局)  五、强化科技金融支撑能力  19.建立创新融资需求对接机制。建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探索精准式科技金融服务,鼓励更多金融资本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和成果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对重大技术攻关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  20.培育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鼓励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和部门,设置支持工业智能化数字化升级的差异化审批机制和考核机制,单列专用信贷额度,打造专业服务团队,提供特色化金融产品。探索设立科技保险专管专营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科技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市金融局、汕头银保监分局)  2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推广“政银保”融资合作项目,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鼓励保险机构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范围,进一步推动科技与金融保险结合。发挥市知识产权类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发展专利保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2.支持科技企业在科技创新专板和华侨板挂牌。鼓励企业规范化管理运营,每年对于同时挂牌广东省区域股权市场科技创新专板和华侨板的前10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每家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激发科技创新人才活力  23.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围绕“三新两特一大”等重点发展产业,认定一批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每人每年给予一定生活补助,资助期3年。通过全职、柔性引进等方式,大力引进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方向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需求、技术成果能在我市转化的高水平创新团队,并给予一定项目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4.鼓励青年科技人才开展技术攻关。围绕“三新两特一大”等重点发展产业的技术需求,鼓励我市具有创新潜力的博(硕)士及青年科技人才开展技术攻关,每个项目给予一定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5.实施能工巧匠进校园计划。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设立50个特聘岗位,引进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每个岗位每年提供一定生活补助,每人最长资助3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加强科技人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核心成员,本人及家属入户予以及时办理、子女入学给予优先安排、就医看病开通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27.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各区县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高校、科研院所、高新区等人才密集区建设产权型或租赁型人才住房。(责任单位: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加强创新生态环境建设  28.打造高水平学术交流平台。推进高水平学术交流合作,支持举办“南澳科学会议”等高水平学术活动,汇集顶尖科学家资源和知名科学机构,共享前沿学术资源,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深化重大项目合作,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交流品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29.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探索推行定向组织、揭榜挂帅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精简合并经费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探索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减少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0.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对于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  本措施若与我市已出台的其他政策措施重复,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实施。未尽事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执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按其规定贯彻执行。各区县可参照制订相应政策措施。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19〕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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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
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的精神,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公正,现将《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28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公正,依据《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管的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结题与终止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分为财政资助类和自筹经费类。财政资助类项目可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等投入方式。事前资助是指立项后完成前,给予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资助,项目按照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事后补助是指申报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市科技局对其研发费用或达到的资质条件、技术水平、获得的科技奖励等进行审核或评估后给予相应补助。事后补助和自筹经费类项目可适当调整简化项目管理程序和操作方式。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级科技计划设立相应类别,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制度;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科技经费预算及安排,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管理;组织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等。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具有项目推荐权的市直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对项目申报单位信息进行审核;组织发动项目申报并按规定开展项目形式审查和报送;组织或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实施跟踪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主要职责包括: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及时申请验收并做好项目档案管理;接受并积极配合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确保按时结题;加强项目日常管理,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或备案;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各类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组织实施方式、支持强度和方式等。  项目一般采用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遴选,也可采用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制、以奖代评、推荐论证等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申请受理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急科研任务除外。  第十条市科技局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面向社会的项目管理业务统一通过汕头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办理。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落户汕头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所属事业单位不受注册地限制;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另有规定除外);  (二)符合申报指南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  (四)按相关规定开展科技统计工作;  (五)没有影响承担项目的不良信誉度。  第十二条承担3项以上(含3项)在研项目或有1项以上(含1项)逾期未结题验收项目的企业法人,以及承担2项以上(含2项)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已立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四)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按照市科技局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审查并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在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应确保网上申报材料与书面申报材料一致。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事后补助项目的项目申报不受本办法第十二条关于申报限制条件的约束。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综合评议、制定立项方案、拟立项公示、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八条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现场考察等形式,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省或市科技专家库中遴选。网上评审项目遴选评审专家原则上由系统抽取。  第二十条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科研项目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对申报项目的综合评议情况,确定科技计划项目拟立项项目清单和经费安排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应当在项目下达后30个自然日内,依据项目申报书,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确定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事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签订任务书,相关财政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的科研活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等调整申请报告。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申请延期每次不超过1年,总计不超过2次。变更申请最迟在任务书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检查评估。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对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实施周期3年及以上的项目和重大、重点项目,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开展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研发情况、项目实施保障条件、资金使用情况等。  市科技局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相关主管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审计和统计调查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管单位切实履行项目审查、日常管理职责,保证材料的真实性。项目未能正常实施的,项目主管单位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验收结题与终止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项目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项目结题以任务书为基础,对任务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科研信用等情况。按照任务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任务书规定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任务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进行终止结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任务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最迟在任务书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题申请材料包括:  (一) 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  (二) 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三)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支持经费40万元(含)以上)或经费决算表(40万元以下)及相应财务收支凭证;  (四) 其他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意见等。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两种形式。项目支持科技经费2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进行会议(现场)验收。对社会效益特别明显的项目从简验收。对事后补助项目不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项目进行会议(现场)验收或材料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会议(现场)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名,其中至少1名财务专家。材料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3名,其中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从省、市科技专家库抽选。  第三十四条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类。  (一) 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二)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1. 总体上完成项目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2. 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3. 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4. 其他情况。  (三)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结余财政经费。  第三十五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申请。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未按期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 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的;  (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 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七) 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七条 主动终止的项目,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收回项目结余经费。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  (一) 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二) 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迁出本市,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三) 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四) 按规定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它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三十九条 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将不予拨付,市科技局2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所申报的项目。第七章  责任与保障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科技局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项目申报时,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编报资金预算的,取消项目申报单位3年内的项目申报资格;  (二) 项目实施、评估、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终止项目执行,收回全部资助资金或不再拨付扶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三) 项目承担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不按时提供材料,且经提醒仍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2年内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十一条专家在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的过程中,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 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干扰;  (二) 严格保守评审(验收)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评审(验收)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 项目评审期间,未经市科技局允许,专家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专家利用评审权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 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回避。  (二) 与评审(验收)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不宜被选择为评审(验收)专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领域和类别,可适当调整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和评价标准,并另行制定发布具体的工作指引。  第四十四条国家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2017年9月3日起实施的《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汕府科〔2017〕12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之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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